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邵花尾 被告 劉祖均 被告 徐傑 上一人被告法定代理人 徐楓林
汪淑慧 被告 周冠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
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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