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黃金淡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闕言霖 律師被告 許承宜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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