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相對人 葉月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3年9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
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分區│平方公尺││├─┼──┼──┼──┼──┼──┼────┼────┼─────────┤│1│高雄│岡山│岡山││30-8│(空白)│2,247│0000000分之3500│├─┴──┴──┴──┴──┴──┴────┴────┴─────────┤│備註:│├────────────────────────────────────┤│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合計│用途及面積││├─┼──┼──────┼──────┼──────┼─────┼────┤│1│3174│岡山段30-8地│鋼筋混凝土造│10層:81.47│陽台:11.0│││││號│24層│總面積:81.4│7││││├──────┤│7││││││岡山路518號││││││││10樓│││││├─┴──┴──────┴──────┴──────┴─────┴────┤│備註:岡山段3417建號,面積:9,17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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