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照護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華穗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聶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淑芬 、 陳玉鳳 間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7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