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林逸杰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
巫家佑 律師被告湖國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告 關秀鶯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李榮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家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建祥為被告湖國大第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又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湖國大第管理委員會業經更名,且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1月1日起變更為林建祥,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4月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052293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36頁),本院前於109年6月29日函命如有變更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6頁),惟其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林建祥為被告湖國大第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