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汶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振竹松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與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
二、提出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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