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0號112年度家暫字第133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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