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債務人 江珮綺 即 江雲芬 代理人 王昱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簽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陳報當時之最大債權銀行名稱。
2、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名下汽車(CJ-7585)行照影本。是否已報廢?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債務人照顧小孩工作之地點在何處?收費標準?如何交付報酬?並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照顧之小孩人數、年齡、姓名及照顧時間(為半日照顧、日照顧或全日照顧),並提出委託照顧之親戚姓名、關係及其出具之證明書(應載明親戚之姓名、地址及債務人之每月薪資數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3、受扶養人江 鄒玉蘭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4、提出受扶養人 江鄒玉蘭 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5、受扶養人陳○蓁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如尚在學,應提出在學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