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秋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查,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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