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告 林偏瀞 被告 林琪璋
林琪珍 蔡素琴 陳伯燕 蔡敬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045.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08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920100分之52986),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6,549元(計算式:6,045.75×6,108×52986/920100=2,126,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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