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上列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莊海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300萬元部分:請提出已依借款契約第8條第2項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而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
二、借款新臺幣50萬元部分:請提出已依借款契約第8條第2項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而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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