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美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35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商品鏡子貳拾件、手提包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美蓮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商品鏡子20件、手提包2件,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再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游美蓮所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被告所販賣之物品,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現仍均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可稽,而扣案之鏡子、手提包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亦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可參。上開物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