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劉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俊良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48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1月8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8278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