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艾少華 即 艾小華 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之長子,租屋居住,現就讀海洋科技大學五專部,預計民國110年6月畢業。次查,債務人自陳105年5月前無工作收入,失業長達4-5年,105年12月起任職於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106年9月至107年2月薪資單,加計年終獎金月平均後,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8,5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薪資單、學生繳納收據影本、債務人107年3月8日與同年3月15日陳報狀、債務人106年8月15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7,600元(107年6月長子畢業前),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2,000元(107年7月以後至72期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新光人壽、全球人壽查無),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且依據教育部之統計,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學率(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於103年已提升至83.79%,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是以債務人陳報之子女扶養費於子女自高等教育畢業前,尚屬合理。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個人每月生活支出中,自行
投保之保險費與非自用住居之房屋貸款均非必要費用,其他部分,個人部分含房屋租金為14,404元,子女扶養費6,000元,核與高雄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8,5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第一階段每月7,600元(107年6月長子畢業前),第二階段每月12,000元(107年7月以後至72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81903│27.43%│2085│329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28575│15.04%│1143│1805│├──────────┼─────┼────┼─────┼─────┤│匯豐(台灣)商業銀行│603334│21.17%│1609│2540│├──────────┼─────┼────┼─────┼─────┤│良京實業公司│0000000│36.36%│2763│4363│├──────────┼─────┼────┼─────┼─────┤│債權總額│2,850,064│清償總額│7,600│12,000│├──────────┴─────┴────┴─────┴─────┤│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起至110年6月。││第二階段:自110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p.s.還款成數若自107年7月起還款概算,約24.76%)││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