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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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安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黃心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1,200元……」或「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黃心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1,200元……」。
二、承上,若為後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黃心宥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三、請提出得請求逾新臺幣4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還款之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信封之封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