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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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訴訟代理人 鍾鋕椿 被告 柯秀月 被告何晋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何晉陞」之記載,應更正為「何晋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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