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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