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0號原告 李文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另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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