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志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康志嘉業於民國102年5月6日死亡,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11日中市000000000000000號函附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死亡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詳本院卷第51-54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 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