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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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書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昆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凌月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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