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阮玉艷
黃建榮 被告 楊春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春明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阮玉艷、黃建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審理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7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冠宜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