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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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喬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結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