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何火木
何 張碧霞 陳淑真 何宗穎 何宗燕 何宗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鄭伊純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何火木新臺幣(下同)127萬2,914元、給付 何張碧霞 131萬3,607元、給付陳淑真254萬1,155元、給付何宗翰137萬8,930元、給付何宗穎及何宗燕各50萬元,合計750萬6,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