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選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選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漢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