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84號聲請人 林清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月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本票之受款人未背書,形式上背書為不連續,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請表明本票之受款人姓名究係發票人於發票時即行記載?抑係由背書人於背書時始行記入?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四、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