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原簡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順南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除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0元外,提起上訴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