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蔡傑立 被告 陳念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被告陳念安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11號受理,嗣因該案之告訴人(即本件原告蔡傑立)撤回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