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79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95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011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75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泳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張泳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泳傑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