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李 桂福焜泰 企業行
王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 李桂福 即焜泰企業行於民國103年4月10日邀其餘
相對人王玉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借款額度新臺幣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10日起至104年4月10日止,每月繳納利息,本金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年息4.04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李桂福即焜泰企業行應於每月10日繳付利息,上開借
款自103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王玉珍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玉珍、李│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4.045%│││4,947,047元│桂福即焜泰│3月10日起││││││企業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玉珍、李│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47,047元│桂福即焜泰│4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企業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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