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育正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育正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朱育正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對警務人員之執法行為心有不滿,竟口出穢言,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所為應嚴予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當時所受刺激、情節、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9820號被告朱育正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育正於民國105年3月26日0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新北市○○區○○街與永和路口停等紅燈時,因違規超越停止線,而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中原派出所(下稱中原派出所)巡邏警員 湯哲維 取締盤查,警員湯哲維查詢朱育正屬毒品列管人口,遂徵得朱育正同意搜索其身體及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迨警員湯哲維搜索至朱育正腰部之皮帶時,朱育正竟以「幹你娘」之言語當場辱罵執行公務之員警湯哲維(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嗣由員警湯哲維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將朱育正當場逮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朱育正於警詢及偵│坦承於前揭時、地,以「幹│││查中之供述│你娘」言語辱罵執勤員警湯││││哲維之事實。│├──┼──────────┼────────────┤│2│現場蒐證光碟1片、蒐│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對│││證畫面翻拍照片1張、│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湯哲維│││警方製作之蒐證光碟錄│辱罵「幹你娘」之事實。│││音譯文各1份││├──┼──────────┼────────────┤│3│中原派出所員警工作紀│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對│││錄簿及警員湯哲維職務│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湯哲維│││報告各1份│辱罵「幹你娘」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檢察官李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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