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被告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