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上訴人村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黃盈盈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粒線體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路0段0號D棟000室法定代理人 鄭漢中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7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