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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