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2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屬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