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秀琴
劉淑珍 劉新毅 劉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武田韻諭 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聲請核定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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