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88號聲請人 陳和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就被繼承人 陳王麵 全部遺產協議分割,聲請人應提出符合受監護人 陳忠亮 應繼分之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分割協議書。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