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學龍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人 簡肇瑾
鄭弘毅 陳競學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呂學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學龍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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