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翰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孟翰前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0、211、213、214、215、112年度毒偵字第392號、112年度偵字第3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0、211、213、214、215、112年度毒偵字第392號、112年度偵字第3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84號鑑驗書、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29號鑑驗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卷第39頁至第45頁、第135頁、112年度毒偵字第374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88糸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52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11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卷第2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542380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扣押時間扣押地點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753公克,含包裝袋1個)111年7月4日9時10分許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9公克,含包裝袋1個)111年4月13日21時55分許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與泰山街口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69公克,含包裝袋1個)112年3月1日21時10分許彰化縣○○鎮道○路000巷00號前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1公克,含包裝袋1個)111年9月9日3時45分許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與康樂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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