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阮素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2.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3.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提出受強制執行而土地遭拍賣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
9.提出聲請人民國101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據實陳報支應聲請人日常生活支出之收入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如係由親友提供資助,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2.又聲請人既無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