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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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區○○街○○○號B1巴塞隆納社區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巴塞隆納社區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巴塞隆納管理費繳納辦法之規定,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25元之管理費,暨遲延給付應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街468之3號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每月自應繳納按每坪25元計算之管理費423元,而被告自93年4月起至95年4月止應繳交之管理費均未繳交,累計積欠管理費10575元,及自9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之事實,經催告仍不給付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巴塞隆納社區住戶規約、存證信函、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管理費繳納辦法(增修版)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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