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俊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俊升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5471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月20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