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葉佳雯 被告 林哲毅
(現另案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