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許進祥 被告 薛由良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黃進榮 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04157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列次序18原告之債權應增加違約金新台幣(下同)279,178元,及次序21至24所列被告之普通債權,應與原告違約金債權2,123,562元按比例分配,依原告主張增列違約金債權後,就原告執行債權與被告執行債權按比例受償試算結果,原告得受償6,110,118元(含執行費、債權原本、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而原告依原分配表受償金額5,729,037元(含執行費、債權原本、利息及程序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08
1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