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金樹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金樹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8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4、1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