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下午3時32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54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之懸掛失竊1915-JS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上,扣得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51公克,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安保字第1028號),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85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經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由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以112年度他字第9599號簽呈逕予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影本在卷可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5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