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1號債權人 李栢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簽發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改選第三人 張梅華 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原董事長 劉翠芬 解任,並於同年12月1日為變更登記,有該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故遲自變更登記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劉翠芬變更為張梅華。惟查債權人所提出發票日為105年12月1日之支票,於發票人簽章欄中,緊接於債務人公司大章右側所蓋印之小章,其上所示之印文為第三人 李昇恒 ,並非劉翠芬或張梅華,形式上應認係由李昇恒代表該公司簽發系爭支票,然是時李昇恒並非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尚不得代表該公司對外簽名或蓋章,債權人復未提出於105年12月1日時,李昇恒依法可對外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之釋明文件,自難逕認該支票經合法代表簽發且有效。準此,上開支票形式上既非合法有效,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得依法請求清償系爭款項之其他釋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已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票款,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