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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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苗小字第869號上訴人即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被上訴人即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苗小字第86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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