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辯論終結後,經本院職權調查,本案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形,且本院係繫屬在後之法院,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謝承益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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