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