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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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167號聲請人 教祺
雷雅婷
鄒敦璞 鄒敦翰 楊日霞 鄒敦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教祺、雷雅婷、鄒敦璞、鄒敦翰、鄒敦宥係被繼承人 雷楊昭妹 之孫,聲請人楊日霞係被繼承人雷楊昭妹之妹,被繼承人雷楊昭妹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雷楊昭妹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教祺、雷雅婷、鄒敦璞、鄒敦翰、鄒敦宥係被繼承人雷楊昭妹之孫,聲請人楊日霞係被繼承人雷楊昭妹之妹,被繼承人雷楊昭妹於113年6月25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雷楊昭妹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雷楊昭妹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教 開原 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而子輩教開中之代位繼承人 教師宇 、教 家宇 、 教維庭 、 蔡萬澤 亦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雷楊昭妹之子輩教開原及教開中之代位繼承人教師宇、教家宇、教維庭、蔡萬澤為其繼承人,則被繼承人雷楊昭妹之孫輩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